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消息:9月3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云南省建水县郭帮军等人“强奸幼女”案一审有了结果,被告人郭帮军、庄定祥、聂某某(女)、李某(女)、莫某(女)、肖某(女)强奸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7年、5年、5年、3年不同刑期。
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帮军、庄定祥和被告人聂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被告人莫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被告人李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被告人肖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期间,被告人郭帮军将被告人肖某介绍给被告人庄定祥认识后,被告人肖某又将被告人聂某某介绍给被告人郭帮军、庄定祥认识,被告人郭帮军要求被告人聂某某、肖某帮忙找“处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承诺给聂、肖两被告人一定报酬。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期间,被告人聂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肖某、李某、莫某,先后威胁、强迫建水县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江某、赵某、杨某(三人均未满14周岁)到该县多家酒店分别给被告人郭帮军、庄定祥多次奸淫。
2009年4月26日10时许,公安民警通过电话通知被告人郭帮军后,郭帮军主动到当地公安局接受调查;随后,被告人肖某和庄定祥到当地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帮军、庄定祥明知是在校读书的幼女而实施奸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莫某、李某、肖某在被告人郭帮军的指使下,采用威胁、强迫手段,分别帮助被告人郭帮军、庄定祥实施奸淫幼女的行为,亦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帮军指使他人找“处女”后,被告人郭帮军、庄定祥分别奸淫幼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莫某、李某、肖某帮助他人奸淫幼女,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帮军、庄定祥、肖某作案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莫某、李某、肖某作案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郭帮军、庄定祥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某、莫某、肖某认为对其量刑过重,均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被告人聂某某则未表示是否上诉。
编辑:邓京荆 来源:中国日报社驻云南记者站 (记者 李映青 Angelia 通讯员 钟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