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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经验"启发"防震减灾法修订

Updated: 2008-10-24 11:01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这是一部备受关注的法律草案,也是一部比原定时间推迟两个月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的法律草案。

这部法律草案就是今天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

今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获得通过,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初步定于今年8月提请审议。正当立法机关为草案如期提请审议紧锣密鼓准备之时,举世震惊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了。

有关立法机关迅速决策,推迟审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其目的就是要全面总结这次抗震救灾工作经验,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对法律尚未规定的成功做法予以制度化。

在立法机关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新的修订草案适时“浮出水面”。

据透露,汶川地震前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到国务院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共8章59条。地震发生后,经重新梳理、充实、完善、修改,最后提请审议的草案共有10章99条,增加了两章40条。

专门增加防震减灾规划一章突出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规划

我国是世界上地震活动强烈和地震灾害严重的国家之一。1900年到2007年间,我国大陆地区已经发生7.0至7.9级地震70次,8.0级及以上地震6次,这些地震造成的灾害涉及28个省份,死亡59万人,伤残76万人,受灾达数亿人次。因而,制定科学的防震减灾规划,提高综合防震减灾能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

防震减灾规划在现行的防震减灾法中只有一条,且非常原则。修订草案专设“防震减灾规划”一章,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的内容、编制、审批程序以及规划的效力和修改程序。草案中的有关规定特别强调,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监测台网、震情跟踪、预防措施、应急准备等作出具体安排。

“这些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中国地震局局长陈建民说。

个人地震预测意见应当报告地震预报须由政府统一发布

从目前全世界的技术水平来讲,地震做到准确预报和及时预报是不可能的,但是余震有的可以预报出来。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并规定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监测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修订草案通过上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修订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宏观异常现象,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提高学校医院等地设防要求

地震作为一种自然灾害,主要是通过对人类建筑物的破坏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在汶川地震中,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特别是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水平,引起各界广泛关注。

为此,修订草案完善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规定: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对学校、医院、商场、交通枢纽、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这是草案对人员密集场所作出的特别规定。

草案还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已经建成的未采取抗震设施措施的建设工程,应当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汶川地震中,凡是农村住房有“圈梁”等抗震措施的,伤亡就小,没有采取这些措施的,伤亡就多。

为此,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培训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水平。

据报道,四川安县桑枣中学平时注重应急疏散演练,地震时两千多名师生的撤离井然有序,没有一人伤亡。

因此,草案规定,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应当把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明确规定地震灾害分为四级

国家地震救援队、解放军、武警、公安消防、特警……各种救援力量的及时、有效组织和协调配合,是汶川地震应急救援成功的关键。

修订草案全面总结这次救援的成功经验,强化了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国际救援的组织协调,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应当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在中国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

草案还明确了地震灾害的分级和地震应急预案的启动。规定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并对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的权限作了明确规定。

专设地震灾后过渡安置一章新建城镇应避开生态脆弱区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过渡性安置起到了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成为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过渡性安置工作,草案在总结汶川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经验的基础上,专设一章,对过渡性安置方式、安置点的选址和用地、政府在过渡性安置中的责任以及尽快恢复生产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地震发生后,快速、高效地恢复重建,是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重要环节。为此,修订草案对震后恢复重建做了具体规定。

草案明确了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规定: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级政府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汶川地震发生后,北川等重灾区如何选址一度为媒体所关注。

草案专门规范了城镇、乡村以及重建工程的选址。其中规定:需要异地新建的城镇和乡村以及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原地。

修订草案还对恢复重建中的调查评估、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乡村的恢复重建、有关档案资料的抢救和保护、心理援助和就业服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将心理援助写入法律,在我国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据了解,防震减灾法草案此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只是初步审议。专家指出,全面总结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经验的这一法律最终修改完成后,将使我们拥有一把利器,能够更从容地应对下一次地震灾害的发生。

(编辑:邓京荆 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