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特别账户财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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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帐户
1.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十五条设立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下称“基金”)。鉴于基金属于多方资助性质,因此将作为特别账户进行管理。
1.2 根据教科文组织《财务条例》第六条第6款,兹设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特别帐户”(以下简称“特别账户”)。
1.3 特别账户业务应按照以下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条 财务期
财务期应与教科文组织的财务期同步。
第三条 目的
特别账户的目的应为接受下文第四条第1款所述来源的捐款,并根据《公约》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拨款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收入
4.1 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第3款,特别账户资金来源包括:
(a) 《公约》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所缴的纳款;
(b) 教科文组织大会为此所拨的资金;
(c) 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
(i) 其他国家;
(ii) 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各署(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其他国际组织;
(iii) 公共或私营机构或个人;
(d) 特别账户资金的利息;
(e) 为本特别账户募集的资金和开展活动所得;
(f) 委员会许可的所有其他资金。
4.2 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第1款,未作《公约》第二十六条第2款所述声明的缔约国的纳款应根据《公约》缔约国大会确定的统一百分比缴纳。
第五条 支出
5.1 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第4款的规定,委员会对特别账户资金的使用应根据大会确定的有关方针决定。
5.2 与上述第三条所述目的有关的开支,包括相关的行政费用,均应由特别帐户支付。
5.3 支出应控制在可用资金范围之内。
第六条 储备金
特别账户中应设立储备金,以满足在《公约》第十七条第3款和第二十二条第2款所列出的极其紧急情况下提供援助的要求。储备金金额应由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帐目
7.1 教科文组织会计长应保管必要的会计账目。
7.2 财务期结束时未使用的余额应转入下一财务期。
7.3 特别账户的账目应同教科文组织的其他账目一起交由本组织外聘审计员审计。
7.4 实物捐助应在特别账户之外单独记账。
7.5 总干事应向《公约》缔约国大会提交相关财务期的帐目。
第八条 投资
8.1 总干事可利用特别账户内所存资金进行短期投资。
8.2 投资所获利息应作为贷项记入特别账户。
第九条 总则
除非本《条例》另行规定,特别账户应按照教科文组织《财务条例》进行管理。